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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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48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宸希核發支
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1,
745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已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,78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智凱
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50,365元 1 利息 139,964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20日 (24/365) 15% 1,380.47元 小計 1,380.47元 合計 151,74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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