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補字第47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賴佳芬  
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
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
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
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687元(計算式
如附表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繳納568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怡安
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4萬9804元) 1 利息 19萬6692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1月19日 (6/365) 15.11% 488.55元  2 利息 22萬6010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1月19日 (6/365) 10.62% 394.56元  小計       883.11元 合計        45萬687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