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2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6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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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390號
原 告 游美蘭
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劉家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4,594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6,0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葉潔如
附表:計算式(影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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