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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1 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6號
原      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
訴訟代理人  林宣誼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尤耀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5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
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,500元,及具狀記載被告
尤耀宗之住所或居所(尤耀宗非起訴狀所述車號000-0000或受處
理案件證明單所載車號000-0000之車主,本院無從查知尤耀宗之
住所或居所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戴子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