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返還借款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TPEV
2026-06-11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42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廖雅芬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
前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為新臺幣(下同)104,165元(
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繳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戴子清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萬4,109元) 1 利息 10萬3,011元 115年4月18日 115年4月21日 (4/365) 4.94% 55.77元 小計 55.77元 合計 10萬4,16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