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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給付票款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0 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394號
原      告  許伶因
被      告  張泰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
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
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
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188,
877元(如附表所示;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,
82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38,323
元(計算式:38,823元-500元=38,323元)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法  官 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