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清償債務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TPEV
2026-06-11
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174號
原 告 黃文怡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再興、王萬益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王再興、王萬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
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為新臺幣(下
同)473,733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繳裁判費6,44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戴子清
附表:
請求項 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5萬元) 1 利息 45萬元 113年11月29日 114年12月18日 (1+20/365) 5% 2萬3,732.88元 小計 2萬3,732.88元 合計 47萬3,73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