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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北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04號
聲  請  人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相  對  人  陳琦崴  
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,
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並應於裁判確定
    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
    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
    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。民法第203條亦
    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經本院於11
    3年度北簡字第11143號判決確定,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
    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
   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
計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2,870元
合      計    2,8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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