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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5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簡字第975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王鏽潔  
被      告  高寶樹  
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
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
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
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5167元
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繳納3730元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怡安
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0萬4757元) 1 利息 25萬8155元 114年11月14日 114年11月17日 (4/365) 12.83% 362.97元  2 利息 3萬2841元 114年11月14日 114年11月17日 (4/365) 12.98% 46.72元  小計       409.69元 合計        30萬516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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