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返還借款(2026-06-10)
一般民事糾紛
TPEV
2026-06-10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597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
錢德暉
被 告 林頁凡即林思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
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「林思奇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林頁凡即林思奇」。
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
1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