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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返還借款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0 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597號
原      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訴訟代理人  沈政男  
            錢德暉  
被      告  林頁凡即林思奇  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
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「林思奇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林頁凡即林思奇」。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   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    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
1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