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338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呂政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,原告僅
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,
經本院前核定裁判費為3,320元,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
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2,820元,該項裁定已
於同年4月15日送達,並由其受僱人收受,此有送達證書1紙
可稽,惟迄今仍未補正,顯已逾期,有查詢清單、答詢表等
件可按,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潔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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