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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簡字第30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粘稚飛(已殁)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
    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    回之,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
   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6日對被告起訴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    事件,惟查被告於114年12月15日死亡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
   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已無當
    事人能力,復無從命其補正,是依上開法條規定,原告之訴
   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
    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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