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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7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5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蔡泓叡  
被      告  覃珮筠(即被繼承人胡世詮之繼承人,原名覃蕙芳



            胡鎮軒(即被繼承人胡世詮之繼承人)


            胡公駿(即被繼承人胡世詮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
    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(即被繼承
    人胡世詮之繼承人)返還借款,而原告與胡世詮就本件一般
    性週轉金借款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)所生之訴訟,合意由臺
   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,此有授信約定書第32條、系爭契約第
    10條可稽(本院卷第21頁、第29頁、第35頁),依前開規定
    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,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
   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,以為適法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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