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26號
上  訴  人  
即  被  告  王妤涵(原姓名王惠文)


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1,118元(如附表
所示;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320元。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法  官 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文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