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4-09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北簡字第238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
邱靖媛
被 告 翁茂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
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,427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63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訂購商品並辦理分期
付款,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全額款項並受讓債權,再由被告
向原告分期清償,各筆帳款之繳款日、起訖日、分期期數、
剩餘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,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任一期款項
者,應按年息16%計付遲延利息,且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。
惟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85,427元及自附
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算之利息未為清償。爰依買賣契約及
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。聲明:如主文
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。
三、原告就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
暨合約書、繳款明細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。因此,原告依買
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
所示之帳款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後附計算書
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630元
合 計 1,630元
附表一:
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3,851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255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169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233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298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477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12,130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8 4,206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9 872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0 3,127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 16,897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2 4,136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3 481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4 647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5 2,452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6 518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7 6,896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8 354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9 563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0 480 自11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1 414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2 12,131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3 270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4 710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5 550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6 1,129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7 11,181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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