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給付服務費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TPEV
2026-06-09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20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給付服務費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9萬7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