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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給付服務費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09 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簡字第203號
上  訴  人  
即  原  告 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高敏瀞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給付服務費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9萬7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