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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4-29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北簡字第198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 張秀珍
被      告  王尹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,064元,及其中新臺幣131,657元自民
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7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02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,0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 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(下
    稱系爭契約)第27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    院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故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7日、112年6月12日向伊請
    領信用卡(卡號:000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0號
    )使用,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並應依系爭契約
    第14、15條約定,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,或以
  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系爭契約第
    15、22條約定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(最高為年息15
    %)給付利息。詎被告僅繳款至115年2月8日止,依系爭契約
    第22條、第23條約定,被告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被告尚欠新臺幣(下同)13萬4,064元(內含本金1
    3萬1,657元)及利息未為清償。為此,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
    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      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
   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   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
    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,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   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
   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
    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、國泰世華線上申辦信用
    卡專用申請書、系爭契約、信用卡消費明細、信用卡帳單、
    身分證影本、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、國泰世華銀行
    歷史繳款明細表為證,內容互核相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
    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
    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
    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
    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    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    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
   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   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      
 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 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 2,020元 
合    計         2,0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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