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3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5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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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1623號
原 告 游美蘭
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5,552元(計算
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2,020元,尚應補繳4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3萬5,938元 1 利息 13萬5,938元 93年1月13日 115年3月2日 (22+49/365) 8.575% 25萬8,012元 2 違約金 13萬5,938元 93年1月13日 115年3月2日 (22+49/365) 1.715% 5萬1,602元 小計 30萬9,614元 合計 44萬5,55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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