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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
115年度北簡字第140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  

被      告  張文馨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(臺
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002號),本院於民國115年4
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4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5,46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貸款契約書第10
    條在卷可憑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
    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
    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
    有明文。原告起訴時原聲明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    同)400,000元,及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
    5.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」,嗣減縮刪除違約
    金之請求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被告經合法通知
    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
    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8日 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
    資訊:39.11.163.71)向原告貸款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
    ,又於111年8月19日變更借款金額為400,000元,詎被告未
    依約攤還本息,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,為此依貸
    款契約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變更後聲明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
    書等件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   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貸款契約
   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職權宣告假執
    行;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另依職權
   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,46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
    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
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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