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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簡字第1143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 張鈞迪

            林柏均
被      告  曾國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4時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    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115年5月15日下午4時宣判,有變更宣示判決期
    日之必要,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子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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