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3-26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北簡字第110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
被 告 劉世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,444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8.0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
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554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7.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41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㈠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下同)200,000元,借款利率按年息8.03%計算,並約定如未
按期還本付息時,其餘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,且除按上開利
率計息外,得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息10%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年息20%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㈡被告於111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
20,000元,借款利率按年息7.45%計算,並約定如未按期還
本付息時,其餘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,且除按上開利率計息
外,得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息10%,逾期超過
6個月者,按上開年息20%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惟被告未依約還款,於111年10月6日與
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,後毀諾,依約債務應視為全部
到期,並回復依原契約條件計息。截至114年9月20日止,尚
積欠161,998元(含本金各為145,444元、16,554元)未為清
償。爰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及違約
金。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。
三、原告就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、個人
借貸綜合約定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、登錄單、放款利率查
詢表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。因此,原告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
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之帳款本息、違約金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後附計算書
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2,410元
合 計 2,41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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