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6-02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6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1101號
原 告 黃淑菁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揭規
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5日以114年度北補字第32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
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原告於115年1月9日收受裁
定,惟迄未依限補正等情,有送達證書、收狀收文資料查詢
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
定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智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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