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3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北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救字第15號
聲  請  人  楊淵翔  
相  對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   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
   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
    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因無資力
    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
    獲准等情,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士林分會)
    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以為釋明,又聲請人起訴所為
    之主張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上開主張,揆諸上揭
    法律規定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