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3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6
案號:北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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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救字第15號
聲 請 人 楊淵翔
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
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
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因無資力
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
獲准等情,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士林分會)
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以為釋明,又聲請人起訴所為
之主張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上開主張,揆諸上揭
法律規定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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