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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(2026-03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小字第931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住同上


被      告  劉柏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係因租車契約財產權發生爭執,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
    (下同)85,4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規定,應適
    用小額訴訟程序。則縱兩造間曾約定雙方合意第一審管轄法
    院,惟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,且觀諸線上契約係以文字處理
    機製作而成定型化契約書,顯見該上開約款是預定用於同類
    契約之約定,揆諸首揭說明,本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
    規定。又查:原告雖主張被告於與原告租車後有其他刑事犯
    罪情形,然該犯罪當非以租車為工具,縱租車嗣後警方有蒐
    證導致原告發生契約所定未還車營業損失之必要,原告亦係
    以兩造間租車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,與
    被告所為其他殺人等犯罪地無涉,無可論以其他犯罪之地為
    本件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侵權行為地,原告容有誤會
    ,原告誤以本院為侵權行為地之法院,依其起訴狀所述,仍
    無可採。
三、查: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,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資料可憑
    ,足認被告係久住該址之意思,而無因犯罪在押而變更住所
    於看守所之意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應由被告住
   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
   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    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潔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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