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小字第76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被      告  夏芷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
   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,
   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,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
   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
    卡消費款,係屬因財產權發生爭執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    (下同)62,671元,在100,000元以下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    條之8規定,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。又本件被告設籍住新北
    市淡水區新市○路0段000號10樓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    結果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5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    項前段規定,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
    法院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   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