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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6-02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5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小字第440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歐達開  




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鍾昀庭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9510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繳納1000元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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