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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6-02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9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歐達開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田啓新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0,8
92元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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