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清償債務(2026-06-04)
一般民事糾紛
TPEV
2026-06-04
案號:北司調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司調字第458號
聲 請 人 陳丕宏
相 對 人 謝文福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
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係在「新北市
中和區」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