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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(2026-02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5 案號:北司消債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9號
聲  請  人  呂政耾  

代  理  人  石振勛法扶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
債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,如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
    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    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,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
    本或影本,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、第151 條第2 項
    所規定。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
    項第3 款規定,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
    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 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,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
    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
附表:
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清冊之繕本(縱無仍須提出)。(共計4份以上) 2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○0號之證明文件(如房屋租賃契約、租屋證明…等)。 
3 聲請人本人之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(如:薪資單、薪轉存摺),若無,請出具收入切結書。 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(若投保公保者,則毋庸提供)。 5 聲請人本人及其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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