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1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北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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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訴字第1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子閎(原名張筱敏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7
6,0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,7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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