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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1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2 案號:北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訴字第18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林子閎(原名張筱敏)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7
6,0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,7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1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1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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