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5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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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3246號
原 告 黃淑菁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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