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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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938號
原 告 張麗淑
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確認被告持本院114年度司票
字第23751號民事裁定所示,由原告簽發,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
同)290,400元,發票日民國111年12月29日,到期日114年8月29
日之本票,其中140,36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㈡被告持前開本票
所取得之前開裁定,關於前項請求金額範圍內之部分應予撤銷。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核定為145,344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
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林素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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