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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5-12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6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825號
原      告 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 
訴訟代理人  韓智宇律師
被      告  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鎮業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
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
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
由即明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,
451,070元,及其中822,085元自114年9月1日起、及其中3,628,9
8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」等語,原告請求4,451,070元,加計其中822,085元部
分之利息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11月3日為7,207元(計算式詳
如附表所示)後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,458,277元(計算
式:4,451,070+7,207=4,458,277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,682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法  官 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2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高秋芬 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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