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押租保證金(2025-10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30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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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712號
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應麗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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