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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5-10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銓紘科技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630號
原      告  銓紘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睿遠  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間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91,1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韻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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