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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1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0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82號
原      告  林成憲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4,102元(計算式
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馨慧
附表(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7,894元 1 利息 47,894元 108年1月10日 110年7月19日 (2+191/365) 20% 24,170.07元  2 利息 47,894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9月23日 (4+66/365) 16% 32,037.81元  小計       56,207.88元 合計        104,10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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