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3 案號:北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聲字第323號
聲  請  人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  陳渝淇  
相  對  人    登峰文創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 羅奕智(原名羅一文)



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陸元
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又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
    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。另當事人為
    和解者,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,但別有約定者
    ,不在此限;和解成立者,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
    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,民事訴訟法第84條
    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  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以114年
    度北簡字第5548號訴訟程序中成立和解在案,其和解成立內
    容第4項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(相對人)負擔等語,有該案
    和解筆錄在卷可稽,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可知聲請人已支出
    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,440元,並於和
    解成立後聲請退還其所繳裁判費2/3並扣除10元匯費後即4,2
    84元,故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,146元,爰確
   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
    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
    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