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6-0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1-19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982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訴訟代理人  鄭俊隆  

被      告  林義翔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1
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
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    由要領,其中原告主張之事實,並依同項規定,引用原告於
    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債務、借款債務之事實,業
   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
    息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、放款帳戶
    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
    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
    供本院斟酌,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起訴請
   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
    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    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
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4,490元
合    計       4,490元 

附表    編號 本 金 金 額( 新 臺 幣 ) 利 息 起 算 日(起至清償日止)  年 息(百分比) 1 35,607元 114年5月16日  15% 2 260,152元 114年3月18日  16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