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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9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北簡字第9822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林慧瑜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6萬8,751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7,5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陳家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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