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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北簡字第981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謝宇森  


被      告  顏志成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 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,故具再開辯
    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宇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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