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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2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11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9806號
原  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 理 人  李嘉祥
訴訟代 理 人  吳照國
被        告  美台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 顏經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
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應予更正如下: 
  主  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字,應
  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潔如
附表: 
編號 欄位 原內容應更正部分   更正後之內容 1 判決第1頁 當事人欄 美台股分有限公司  美台股份有限公司 2 判決第2頁 二、第1行 美台股分有限公司  美台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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