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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5-11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971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涂家康


            廖秀英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確認繳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
肆拾元,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
   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
   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
   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
    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
    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。再按債權
    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
    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
    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
   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法
   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
   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
    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又債權
    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,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
    訴訟標的價額,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灣
    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
    )。
二、經查:
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對被告涂家康取得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
    8305號債權憑證,被告涂家康未清償債務,於114年5月15日
    將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2樓房地(下稱系
    爭不動產)所有權移轉被告廖秀英,有害原告債權。訴之聲
    明請求被告就系爭不動產,114年3月25日買賣行為,及於11
    4年5月15日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。
 ㈡依上開法條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
    易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。而系爭不動產依據
   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價額為新臺幣268萬元。又截至原
    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一日(即114年11月10日)止,原告依
   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8305號債權憑證對債務人即被告涂
    家康債權總額為57萬4924元(計算式見附表),本院據此核
   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萬49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
 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    本裁定送達5日內確認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足,即
   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2萬7467元) 1 利息 2萬9143元 112年9月24日 114年11月10日 (2+48/365) 15% 9317.78元  2 利息 38萬6929元 112年12月15日 114年11月10日 (1+331/365) 10.62% 7萬8355.98元  小計       8萬7673.76元 合計        51萬5141元 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萬8444元) 1 利息 8019元 113年8月7日 114年11月10日 (1+96/365) 1.845% 186.86元  2 利息 4萬9433元 113年8月7日 114年11月10日 (1+96/365) 1.845% 1151.92元  小計       1338.78元 合計        5萬9783元 
51萬5141元+5萬9783元=57萬492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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