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1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7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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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948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秀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
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97,788
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0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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