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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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9179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被 告 彭于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
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
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368,517元(如附表所示;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0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
應補繳裁判費4,510元(計算式:5,010元-500元=4,510元)。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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