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916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林鶴原  

被      告  陳星妤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,及如附表二
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
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  28條、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,雙方合意以臺灣
   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
    訟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
    敘明。
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   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
   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:「被告
   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2萬4,395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
    之利息。」,嗣於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時變更為:「被
    告應給付原告22萬4,126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。」,
   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    。
三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112年3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
    (卡號:0000000000000000);分別於111年4月1日及111年
    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及19萬元,詎被告均未依約清償
    ,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,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
   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,作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
    費明細表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放
   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核屬相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
    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
    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
    認,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
    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
   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   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
    ,依後附計算書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:「依第1
    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
   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」,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
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3,320元
合    計       3,32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