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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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8983號
上 訴 人 李佩娟
即被告
送達代收人 褚衍量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
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93,08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200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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