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8983號
上  訴  人  李佩娟  
即被告
送達代收人  褚衍量  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
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93,08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200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玗倩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