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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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8755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張連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
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,7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潔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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