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2-03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854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 吳俊鴻
被      告  黃裔宸
            黃宥渝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黃裔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,092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7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黃裔宸、黃宥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,760元,及自民國1
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4,880元,其中新臺幣4,831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
黃裔宸負擔;其餘新臺幣49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黃裔宸、黃宥渝
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被告黃裔宸如以新臺幣355,092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。被告黃裔宸、黃宥渝如以新臺幣3,760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有原告提出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第27條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本院有管轄
    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被告黃裔宸於民國110年11月2日、111
    年7月5日、112年9月12日、113年6月17日邀同被告黃宥渝為
    附卡持有人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
    簽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
    ;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   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
    環信用利率給付最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;正卡持有人應
    就附卡持有人所生債務連帶負責。而被告黃裔宸截至114年9
    月16日止帳款尚餘本金新臺幣(下同)355,092元未按期繳
    納;被告黃宥渝截至114年9月16日止帳款尚餘本金3,760元
    未按期繳納,屢經催討無效,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
    求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
    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、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定型化契約、
    信用卡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證,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,既於
   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本院
    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是原告依信用
    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黃裔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
    ,被告黃裔宸、黃宥渝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,為有理
    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
    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
    以主文第4、5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
    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   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馨慧
計  算  書:
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4,880元
合    計      4,88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