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1-13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847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張秀珍  
被      告  王襄穎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,159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8.0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
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,412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10.0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97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㈠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    下同)45萬元,借款利率按年息8.03%計算,並約定如未按
    期還本付息時,其餘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,且除按上開利率
    計息外,得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息10%,逾期
    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年息20%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惟被告自114年5月27日即未依約還
    款,尚積欠209,159元未為清償。㈡被告於112年8月18日向原
    告借款10萬元,借款利率按年息10.03%計算,並約定如未按
    期還本付息時,其餘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,且除按上開利率
    計息外,得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息10%,逾期
    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年息20%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惟被告自114年7月21日即未依約還
    款,尚積欠67,412元未為清償。爰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
    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及違約金。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
    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。
三、原告就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、個人
    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匯出匯款憑證、撥貸通知書、查詢帳戶主
    檔資料、登錄單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。因
    此,原告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
    、2項所示之帳款本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後附計算書
   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3,970元
合    計     3,97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