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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1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1-11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840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
被      告  莊朝富即立富照明企業社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銀行授信綜合額
   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42條附卷可證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
    定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
    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
    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00,00
    0元,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,為此聲明請
   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
    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戶
    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、產品利率查詢等
    資料為憑。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
    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
    認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
    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,即無不合
    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
    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   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 
計算書: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5,010元
合    計       5,010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美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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